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
该指南提出了网络平台服务功能要求。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应包括以下条件:
1.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2.符合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建议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
3.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
一、总体架构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部交互系统的对接和数据传输,对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并建立与税务、保险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规范网络货运市场,提升网络货运管理水平。
省级监测系统总体架构如图所示。
二、系统功能
该系统需要建设的功能包括数据交换、信息服务、运行监测、行业监管等模块,功能结构如图所示。
三、基础条件
(一)通信网络。
省级监测系统应尽可能依托既有通信网络,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的基础上开发建设,避免传输链路和网络设备的重复配置。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通过相关国密加密算法将数据信息上传至省级监测系统;各省级监测系统应通过专线或互联网方式以国密加密算法将相关数据信息上传至部交互系统。
(二)软硬件平台。
省级监测系统主机及存储系统、应用支撑平台应充分利用既有服务器、存储设备等资源,在统筹相关工程应用需求的基础上集约化建设,在满足系统应用的前提下,鼓励采用虚拟化、云计算等新技术及成熟的国产软件。
(三)安全系统。
根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建议省级监测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不低于三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省级监测系统进行安全测评,及时完善安全保护措施。省级监测系统在进行信息采集、处理及发布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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